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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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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网友提供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投身浦东开发建设,发挥海外留学人员的科技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可申请来浦东新区工作。

  第三条、浦东新区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新区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浦东工作的机构。其所属的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浦东工作的咨询、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来浦东新区工作,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单位,也可通过“工作站”联系落实接受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出国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的方式,可以是长期工作和定居,也可以是短期应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在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开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服务的主要方式为:

  (一)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担任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综合经济管理等单位和项目的实职或顾问;

  (二)邀请海外留学人员,担任来浦东讲学或进行咨询;

  (三)邀请海外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海外留学人员可在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也可资金入股,并依法保证其应得利益。

  (五)海外留学人员可将他们在海外学到的知识、掌握的技术、取得的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以各种形式为浦东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出国留学人员来浦东新区工作或创办企业,要求定居的,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报新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到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等有关手续。短期应聘的,由“工作站”代办居留证等手续。
  
  第七条、接受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向新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海外留学人员在新区工作期间,凡职称认定或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限制。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的工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来浦东新区定居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由“工作站”代办常住户口申报手续。 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可由接受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设法安排工作,也可由“工作站”向其它单位推荐安排工作。

  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新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享有加分优惠,具体标准由新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出国留学人员原籍是外省市的在新区开办企业或投资者可从优(原需30万US$)办理1~2名直系亲属入沪蓝印户籍。

    第九条、采用多种方式支持新区有关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

    浦东新区设立海外留学生创立专项基金,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筹措资金,对来浦东落户、创业的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在科研、工作、项目、经费等方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给予经费方面的支持,对为浦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条、出国留学人员在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新办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或产品开发(包括农业项目开发),经我们批准在“九五”期间,其二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00%;其余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50%。

  第十一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开发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在“九五”期间,其二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00%;其余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50%。

  第十二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00%,并可按新区的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在成本中列支。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其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行出口产品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在“九五”期间,其二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00%;其余年度返还50%。

  第十四条、对从事高新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出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优先在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种子基金以及科技风险基金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拔尖人才的报酬数额和福利待遇,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参照其在国外的情况,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双方协商从优确定,确定合适的报酬。

  第十六条、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在新区长期工作或定居,允许来去自由,在租房、购房等方面给予享受国内员工待遇。

  第十七条、接受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优先解决其住房。到新区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自费购买成本价优惠住房一套。接受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单位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工作站”申请在新区回国留学人员专项房源中解决。 出国留学人员在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可租借高级人才或青年人才公寓。

  以上事项的手续可由出国留学人员自行申办,也可委托“工作站”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出国留学人员来去自由。持有效护照要求再次出国(境)并获准签证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自由出入境。“工作站”可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工作站”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上述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仅适用浦东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规定中增值税返还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按国家规定划归新区财政的25%部分为基数。返还方式为新区财政“列收列支”形式。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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