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3]51号)
条件
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1990年以来学成归来或即将归来受聘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民办科研机构,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留学人员。
申报材料
1.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函;
2. 申请资助表格;
3.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4. 申请人学位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将有关材料移送市科委核批;不同意的,向申请单位退回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联系方法
主管部门: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
联系电话:(8621)6431-8226
联系传真:(8621)6471-7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高安路25号 (200031)
电子信箱:sarsfa@onlin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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