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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部门将放宽台胞在大陆就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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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部门将放宽台胞在大陆就业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5-06-16 来源:新华网
 

  修改后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

    6月15日上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在国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劳动保障部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6月14日由郑斯林部长签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刘丹华说,在胡锦涛总书记和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生的会谈公报中提出:“扩大两岸人才交流。大陆方面逐步放宽政策,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5月13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云林先生宣布:“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抓紧修订政策,放宽台胞在大陆就业的条件。”据了解,在大陆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很多台湾同胞希望能到大陆工作,非常欢迎这项政策,也很关心大陆方面的这一承诺能否尽快落实。

    刘丹华说,最近,劳动保障部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6月14日由郑斯林部长签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刘丹华说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一、 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条件。原规定关于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件中,包括“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不再限制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根据新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这就扩大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空间。

    二、 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中,包括“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个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三、 简化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手续。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其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湾居民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劳动保障局为台湾居民办理就业证。

    刘丹华还表示,新规定还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的时限;取消了台湾居民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这些修改简化了手续,将使台湾同胞能够更方便地在大陆就业。 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湾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近年来,大陆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后的合法权益,新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的内容。根据新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与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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