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城邦国家之一,是古代西方奴隶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其所创立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公法制度对罗马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通过罗马法对后来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矗2500多年前形成的“雅典宪法”造就了雅典独具特色的公法制度,那么是什么原因造就了雅典在公法领域一支独秀的地位?在考察雅典国家的形成发展过程之后,我们发现答案是综合的:正是自然人文地理环境和以手工业、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多种哲学思想的碰撞和交流以及雅典国家独特的产生过程等一系列因素决定并影响了雅典国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方向,造就了雅典在公法领域里的辉煌。 一、“雅典公法”对近现代公法制度的主要影响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法律划分方法。最早提出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他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纳入公法范畴,而将有关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纳入私法范畴。优士丁尼在他的《法学阶梯》中继承了这种划分并明确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的利益”[1]。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继承了这一划分标准。追溯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制度,不难发现,其许多公法思想和制度都源自以古希腊的“雅典宪法”为核心的“雅典公法”[2],“雅典公法”所包含的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正是西方近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产生的基矗 首先,“雅典公法”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权利本位观念和法治思想为西方法律传统尤其是公法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矗古希腊人在探讨城邦政制时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后经罗马人予以继承和发扬,在其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法学体系。罗马法复兴后,自然法思想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进一步完善,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宗教神学的重要武器,奠定了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雅典人在崇尚自然规则的同时,也崇尚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观念。在雅典,基于天赋的“公民”身份而获得的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已成为其生活的主要内容,他可以自由的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这种权利本位观念在罗马私法中得到贯彻,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争取个人自由的重要基矗此外,雅典公法中所蕴涵的法治思想是雅典人为人类法制文明做出的重要贡献。亚里士多德用其平等正义观将法治与民主政治联系起来,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在自然法领域赋予法治和民主政治以极高的权威,为西方法治传统奠定了基矗 其次,“雅典公法”首创了一系列的法律化的民主制度,为西方法律领域公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矗主要体现在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分权制衡原则的初步运用、对国家权力机关官员严格的监督制度以及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雅典的最高的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任何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能通过民众大会直接参与到城邦事务的管理之中,平等的享有立法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而且这种政治参与还有国家的经济、法律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的支持和保障。这种直接民主制所体现出来的宽泛的自由精神成为后来欧洲政治民主和自由的基石;与此同时,是否实行直接民主制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自由程度的标准;雅典的民众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国家高级官吏,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相当于雅典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设五百人会议,由30岁以上的公民抽签选出,主要负责官吏的选举、为民众大会准备提案、主持国家日常工作、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等,其地位相当于雅典国家的政府。雅典人还通过实行一种法案提案人在民众大会上要承担倡议违宪立法的刑事责任制度来达到立法和司法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已经蕴涵了“分权制衡”的思想。有学者对此评价到:“希腊人分权制约思想在罗马时代经波里比阿、西赛罗等政治思想家的研究总结,开始突破狭小的城邦观念,着眼于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来解释权力制约。资产阶级革命到来时,沉睡1000多年的分权制约思想被资产阶级所接受而得到复苏,成为资产阶级打碎封建国家机器,建立资产阶级新型国家机器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雅典宪政中所蕴涵的分权制衡思想正是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雏形。政治上的分权制衡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必然是注重对国家权力机关官员的监督。在雅典,官员从选任到卸任要经过资格审查、信任投票、卸任检查等一系列的严格监督[4],对于权势过大的官员还有“贝壳放逐”[5]的制度予以制裁。除此之外,雅典还设有陪审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案件,兼管官吏的资格审查、官吏的纪律检查和投票表决国家的法律,它实际上是雅典最高司法机关,作为雅典最高司法机关的陪审法院在强化雅典法律权威、监督国家官员、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后世司法独立、强调司法制衡的制度设计方面提供了样板。这些制度设计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对后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由“雅典公法”所确立的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制度、国家公职人员选举制度、集体责任制以及一人不能连续任同一职务不能超过两次的原则等,被罗马法加以继承并予以进一步完善,一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 二、“雅典公法”发达的主要影响因素 “雅典公法”正是因为其思想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先进性,使得它在几千年的历史沧桑中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并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是什么因素造就了古代“雅典公法”的辉煌?考察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不难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是不容忽视的。 1、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 雅典位于希腊东北部的阿提卡半岛上,面临萨罗斯湾,与地中海相连,正处在落后的欧洲与先进的埃及、西亚的交接点上,航海条件便利。从人类早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其所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来自自然界。在人类的力量还不足以改变、把握自然规律的情况下,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往往是决定性的。这种自然生成的差异往往决定着特定人群的信仰、对天地万物的看法,以及他们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 雅典也不例外,雅典人濒临海洋并依靠海洋谋生的手段造就了其不迷信权威而崇尚个人自由的气质。在大规模的海洋航行及与异邦人交往的过程中古雅典人十分注重个人的力量,强调积极进取,并形成了独特的思考问题的方式?D?D一种对人生和宇宙的终极追问,这也是雅典人之所以能形成具有民主色彩的政治法律传统的自然人文因素。很显然,在这种地理条件下形成的以商业贸易为主的自然人文环境与东方国家如古代中国、印度等国家在封闭半封闭状态下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所形成的自然人文环境是完全不同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是法律传统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矗一种法律传统,归根结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和人群中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的传统。当其形成内在体系并自然延续复制之时,我们就说形成了某种可传之统,亦即形成了具有某种特征、风格的文化体系。这种法律传统的形成,是文化意义上的气候土壤交互影响作用的结果。[6]作为古希腊民主政治代表的雅典国家正是这种文化意义上的“气候土壤”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一部分的人民不那么容易被用来压迫其他部分的人民;海洋使他们和大的帝国隔绝;暴政不能够向那里伸展;征服者被大海止住了;岛民很少受到征略战争的影响,他们可以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法律。”[7]雅典正是这样一种地理情况的真实写照。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半岛面积较小,这种狭小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其居民(主要是指享有公民权的人)人数相对较少,居民在构成上主要是本地人,外来人和异邦人所占的比重较小,居民成分较为单一。这种居民构成为雅典实行直接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矗由于雅典城邦公民人数相对较少,可以经常性的组织起来讨论国家大事;而依托临海的地理位置有利于积极开展海外贸易和海外扩张,这不仅造就了雅典人勇于开拓、善于求索的民族性格,而且在经济上缩小了组织国内统一市场的需求,客观上有利于制约集权专制的形成。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造就了雅典人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秉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地理位置对雅典公法的发达所起的作用是其他因素所不能取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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